白寅虎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来源:白寅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4
浏览量:68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刘某近亲属之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庭审,在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了全面而清晰的了解后,本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是: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和其他被告人的相关供述可知,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从四川千里迢迢赶赴无锡的最初目的仅仅是向本案第一被告人刘某某要回赌债,然而,令被告人刘某始料未及的是,其到达无锡后,却无意间卷入了被告人刘某某、刘X、孙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使自己也牵涉进贩卖56.5克数量冰毒的行为。但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都不是贩卖毒品的犯意提起者,当其意识到自身已卷入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已无能力阻止其他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能被动接受并被迫参与该行为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仅仅是被动参与者的角色。
2、被告人刘某在本案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其尿检报告来看,被告人刘某本身吸食毒品,且在本案中的主观意识系间接故意,其并非希望并积极追求贩卖毒品行为和后果的发生,而是在其无力阻止其他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另,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56.5克冰毒的行为在本案中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是相对较小的,因此,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如实向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展现出了足够积极和充分的悔罪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根据如上具体事实和情形,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维护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我国刑罚宽严并重的原则和矫正犯罪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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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白寅虎
  • 执业律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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